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6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忠、吳○吉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例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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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例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一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例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至第四百六十九條之內容並無不同,應屬「同一法律或命令」之範疇;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僅在說明上訴狀應如何表明,始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關於上訴程式之規定,並未涉及當事人所表明之內容是否符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實質問題,惟確定終局裁定認「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亦為不符上訴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之情形,實屬上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應依判決程序予以調查裁判,而非以不符程式為由裁定駁回,故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與上開最高法院判例顯有不合云云。惟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與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所闡釋之法律,並非同一,核非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不同審判機關就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聲請人
吳○忠、吳○吉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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