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醫政醫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政醫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六○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因誤認公費生日後可分發擔任公職人員,始參加考試並進入元培科學技術學院五專部護理科就讀,並未與行政院衛生署簽立任何文件或契約,且從不知有系爭要點,而須受分發服務六年之限制,然護理師證書卻遭衛生署扣留,無法執業謀生,致生存權及工作權受有極大之侵害;2、衛生署未依系爭要點第八點(聲請書誤繕為第九點)規定將聲請人逕行分發,卻於原因事件中主張聲請人應自行洽妥離島地區醫療機構,再申請分發服務,顯與該規定不符;3、聲請人及父母從未與衛生署簽訂任何契約,且縱令聲請人確有簽訂,其入學當時為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後承認,行政契約亦屬無效,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無效之行政契約為判決基礎,致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受有侵害,已屬違憲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衛生署之分發是否合法,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有所不當,至系爭要點之何項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書中並未有具體敘明。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洪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