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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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5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迴避
- 楊惠欽大法官
- 聲請人
- 洪燕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師升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15條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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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師升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15條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15條第9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52號裁定以聲請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未為具體之指摘,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大學教師升等,涉及其職業資格之取得,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審查程序自應遵守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行政)程序原則,並於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及時獲得法律救濟,始無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規定未明定暫緩審議最長期限,實務見解又認為並無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致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依系爭規定得無限期擱置升等案之審查。教師無從於升等審查程序中,即時獲知相關資訊、適時主張或維護權利,亦無從於嗣後未獲升等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時,併同指摘暫緩審議之長期延宕,乃導致不升等處分具有得撤銷之瑕疵。顯見系爭規定未明定暫緩審議之最長期間,以及例外得特別延長之要件與日數,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惟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案,經同校教評會103年1月15日第312次會議認為似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決議送同校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下稱倫審會)審查,並報請教育部保留聲請人自102年8月1日起申請升等案之年資,經教育部103年2月6日覆函同意,教評會再於103年2月14日函知聲請人升等案暫緩審議。嗣倫審會依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8條規定,案件應於4個月內作成結論,例外得再延長2個月,而於103年6月20日決議未符成案標準,將升等案退回教評會。教評會因此於103年6月26日第317次會議繼續討論升等案。則就聲請人之升等案而言,教評會決議暫緩審議,但保留聲請人年資,並通知聲請人知悉,俾提起救濟主張權利(包括本件聲請解釋憲法案)。系爭規定雖未明定暫緩審議最長期限,然依上開倫審會審查期限規定,可知升等案暫緩審議至長6個月,聲請人之升等案實際上亦未逾越此等期限。則聲請人所屬大學,本於受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訂定性質係自治規章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正當法律(行政)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訴訟權,因而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迴避
楊惠欽大法官
聲請人
洪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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