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1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上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審訴字第三九五二號、簡字第三一六六號刑事判決、一0一年度毒聲再字第三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三日台義字第一0一00一七五六0號函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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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審訴字第三九五二號、簡字第三一六六號刑事判決、一0一年度毒聲再字第三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三日台義字第一0一00一七五六0號函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審訴字第三九五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簡字第三一六六號刑事判決、一0一年度毒聲再字第三號刑事裁定(上開二裁判併稱系爭裁判)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三日台義字第一0一00一七五六0號函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決議認聲請人既於初犯後五年內再犯,且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施用毒品之時間,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後,仍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十條處罰之;系爭決議內容,實已增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無之限制,令聲請人無法事先預見其裁罰效果,且難收戒治實效,而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查系爭裁判未經聲請人提起救濟而確定,與前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均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而系爭決議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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