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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1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3 年 04 月 17 日

案由

為誣告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七八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六二號判例有違,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聲判字第七八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六二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法調查證據,違背論理法則及系爭判例之意旨,故聲請統一解釋云云。查聲請意旨,僅在指摘法院程序進行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發生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杜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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