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3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0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謂受公正、迅速審判之權利及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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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謂受公正、迅速審判之權利及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謂受公正、迅速審判之權利及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系爭規定以經被告聲請為適用之條件,係不必要之限制,且該規定採量刑補償機制,得酌量減輕其刑,未採美國、日本立法例,以駁回起訴或判決免訴而終結訴訟程序為救濟,有失公平云云。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之規定,係以「經被告聲請」為適用之訴訟行為條件,本件聲請人於確定終局判決審理中並未依系爭規定聲請酌量減輕其刑,是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即未適用系爭規定為判決之基礎,自非得據以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謝0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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