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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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6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盈源、李明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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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所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及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字第八五八五五六八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六七○號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是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依系爭辦法第三條規定,該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係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對於錯誤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如發生應予解編之情事,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曾規定因錯誤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視實際情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編,惟嗣後因主管機關更迭,未完成立法;(2)系爭函釋「撤銷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原則」得檢討撤銷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第三點為「增編範圍內大部分原住民保留地已為平地人承租使用者」,若為上開情形,得依系爭函釋請求撤銷增編,則就原始即劃編錯誤之原住民保留地,與原住民保留地劃設之政策立法目的不符,亦屬對於在其上耕作之人民財產權形成限制,不能因其是原先劃編或事後才增編而有所不同;(3)不論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或增編,均在於保障原住民之生計,推展原住民行政,就此點而言,並無事物本質的差異,而具有「可相提並論性」,系爭辦法及系爭函釋就劃編錯誤得聲請解編之權利未予規定,致劃編錯誤與增編錯誤未予相同處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原住民族保護之意旨未符云云。惟查系爭函釋係內政部就臺灣省政府所陳「撤銷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原則」一案,針對臺灣省政府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或有檢討撤銷增編必要之情形,而列出處理之原則,並非針對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有檢討撤銷必要之情形所作處理原則。聲請人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類推適用系爭函釋,並泛稱系爭辦法及系爭函釋未就劃編錯誤明定得聲請解編為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盈源、李明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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