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4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綉英、黃水花、王呂房、劉李燕春、李進龍、劉守方、陳萼華、曾陳喜代、楊雪蘭、張京華、王藹如、曾邱貞美、張李秀麗、郭長齡、魏桂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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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九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辦理認證與否為差別待遇之標準,卻未見任何可資支持此項差別待遇之理由,亦未區別未同意改建之原因為不同之處理,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2、系爭解釋僅從憲法第七條解釋系爭規定,而未一一具體審酌聲請人於前次聲請解釋時所主張之所有違憲事由,確有缺漏,應予補充解釋等語。核聲請人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惟就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處,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呂綉英、黃水花、王呂房、劉李燕春、李進龍、劉守方、陳萼華、曾陳喜代、楊雪蘭、張京華、王藹如、曾邱貞美、張李秀麗、郭長齡、魏桂香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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