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3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判決,違反訴願法第一條、第四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一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判決,違反訴願法第一條、第四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第一三四五次會議)並函知在案,今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蘇○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