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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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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6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葉玉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葉玉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排除適用於修正施行前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排除適用於修正施行前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排除適用於修正施行前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並未指明其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為何,惟依聲請人之指陳,其聲請係針對其於107、108年間遭密集查獲而判刑之相關刑事裁判,經查計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8年度審訴字第216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08年度埔簡字第74號(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下稱系爭判決四)、108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下稱系爭判決五)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六),均屬確定判決,爰以為審酌之依據,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其於89年間曾受觀察勒戒,後於107、108年間遭密集查獲而判處數年徒刑,因與法院達成認罪協商而未上訴,因而於109年7月15日系爭規定修正施行前即判刑確定,致無法適用修正後之系爭規定;若不與法院協商而持續訴訟,拖到109年7月15日後始判刑確定,或其犯罪較晚遭查獲,因而較晚判刑確定,即可適用新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原得就系爭判決一(未上訴部分)、二、三、四、六,以及系爭判決五之部分提起上訴,卻未為之而告確定,該等判決自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系爭判決五不得上訴之部分,雖得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惟該判決係於109年1月1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前所作成,並未適用109年7月15日生效之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核其所陳,僅屬其對系爭規定之適用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葉玉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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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9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