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92年度羅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93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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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92年度羅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93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92年度羅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93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而未提起;又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單純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經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後,復經系爭判決一及三判決有期徒刑,重覆處以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採憲法訴願制度進行違憲審查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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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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