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請釋示「商會依破產法受理商人債務和解案」其和解期限之規定為何案。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以商會依破產法受理商人債務和解案之和解期限之規定為何,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會次大法官第720次會議聲請人桃園縣商業會理事長黃崇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