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2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腦部受重創腦細胞呈現空洞化之情形,列為重傷害,對目前醫學而言已經不合時宜,應予修正,並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云云,僅係其個人主觀之見解,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許○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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