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8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及107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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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及107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及107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件之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係禁止聲請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賦予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利,且侵害聲請人於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88條之3、第303條第1款及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3款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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