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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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益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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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之法定刑規定,有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適用範圍之傾向,造成僅有低度犯罪行為之人,所受刑罰遠高於其所應負擔之罪責,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2、實務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從預備犯曲解為意圖犯,將持有毒品行為,曲解為意圖販賣行為,紊亂犯罪行為階段之評價,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3、系爭規定於一有購入毒品之行為,即該當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部分,與販賣意旨不符,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等之疑義。將僅購入毒品,視為意圖販賣,而排除中止犯、轉讓犯、單純持有犯之適用,牴觸刑法總則體系,難謂實質正當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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