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5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不法駁回上訴,違背法官職務幫警員脫罪,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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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不法駁回上訴,違背法官職務幫警員脫罪,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法駁回上訴,違背法官職務幫警員脫罪,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新北警局)扣留受文者為聲請人之函文,該函文可證明聲請人犯妨害自由案係警方以不法生化藥物迫害造成;由證據可知聲請人屬勝方而應由新北警局負擔全部訴訟費,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昏庸無能,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自創法律,以確定終局判決不法駁回聲請人上訴,欺騙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幫助新北警局脫罪,致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李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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