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及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及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決定適用何種民事訴訟程序,依系爭規定,係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並未考量共有物全部價值,有侵害其他共有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疑義;且對同一標的之共有物分割訴訟,僅因起訴人不同,訴訟標的價額即不同,而適用不同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三)按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三九三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闡釋甚明。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有如何牴觸憲法平等權保障而有違憲疑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