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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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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5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何克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何克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行為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四十四點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行為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四十四點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上開議決書所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聲請人誤植為二十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審議程序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行為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四十四點第一款(下稱系爭要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上開議決書所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聲請人誤植為二十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審議程序規定(下稱系爭審議程序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聲請再審議,經同會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以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上開二議決書均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要點規定規範檢察官限期結案,否則予以行政懲處,使部分案件在證據不明確之情況下,檢察官即須終結偵查決定起訴與否,妨害檢察官辦案並侵害人民之基本人權,過度限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以及檢察官之服公職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系爭審議程序規定未採取系爭解釋所揭示之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對被付懲戒人未能與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系爭解釋。

(三)就聲請解釋系爭要點規定部分,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就系爭要點規定違背憲法為指摘,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要點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致侵害憲法所保障訴訟權及服公職權之處。就聲請解釋系爭審議程序規定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系爭審議程序規定違背憲法,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系爭審議程序規定究竟如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牴觸憲法。就聲請補充系爭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不符合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何克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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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