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87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5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漢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七九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七九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七九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適用問題,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徒依個人見解爭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不當,殊難謂已具體指摘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漢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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