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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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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2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袁清榮、王双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袁清榮、王双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依民法第470條借貸關係終止與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判決共同聲請人應拆屋還地予相對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依民法第470條借貸關係終止與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判決共同聲請人應拆屋還地予相對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第14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6條、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第11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依民法第470條借貸關係終止與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判決共同聲請人應拆屋還地予相對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第14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6條、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第11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最高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及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袁清榮、王双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