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申請閱覽卷宗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18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及第3條、檔案法第1條第2項及第2條第4款、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乃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裁字第337號裁定廢棄前裁定,發回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聲請人檢閱卷宗內光碟部分,改判准予聲請人檢閱,駁回聲請人拷貝光碟之請求,聲請人對敗訴部分,復行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判字第41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下稱系爭規定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及第3條(下併稱系爭規定四)、檔案法第1條第2項及第2條第4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下併稱系爭規定六)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限制辯護人之閱卷權僅於「審判中」得行使,排除非常上訴及其聲請程序,有重大違憲之瑕疵,系爭規定二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且無明確性,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三、四、五、六等規定限制、禁止辯護人之閱卷權,使非常上訴制度成為近乎失效之非常救濟制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三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之解釋及適用系爭一、二、四、五、六等規定所表示之法律上見解有所指摘,並未就上開規定究如何違反憲法之理由具體表明,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劍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