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4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違約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後,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五八七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六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一)之部分上訴駁回,聲請人裴偉(下稱聲請人二)之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此部分因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解釋,關於聲請人一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二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僅賦予私人間得自行約定違約金之權利,而未就侵害新聞自由時之違約金約定予以限制;系爭規定二則未就因違約金之約定而不當限制新聞自由時,列為得予以酌減違約金之標準,顯已違反國家對新聞自由之保護義務,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未設有但書或限制規定,於客觀上究發生有何違反國家之保護義務,因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裴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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