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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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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37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陳憲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東檢德洪一○五他二八一字第一○九五八號、一○五年十月三日東檢德地一○五調六字第一四六九九號函,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東檢德洪一○五他二八一字第一○九五八號、一○五年十月三日東檢德地一○五調六字第一四六九九號函,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東檢德洪一○五他二八一字第一○九五八號、一○五年十月三日東檢德地一○五調六字第一四六九九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聲請人所提告訴未詳查相關事證,而逕以系爭規定予以簽結,已侵害其憲法上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6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