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違法不當,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違法不當,聲請解釋。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