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94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所援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所援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所援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未敘明增訂沒入之理由,屬立法缺漏之情事;2、確定終局判決無視前開缺漏,逕予認定法條文義甚明而無差別待遇之必要,係對人民財產權過度侵害,違反比例原則;3、系爭決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決議並加以適用,即有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4、倘聲請人遭沒入之車輛於釋憲過程中遭拍賣或銷毀,將有難以回復之情形,故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部分,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