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3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0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肅清煙毒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肅清煙毒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肅清煙毒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聲請暫時處分命最高法院撤銷羈押。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1.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從舊從輕主義,聲請人所犯之罪應以刑法鴉片罪論處,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肅清煙毒條例,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2.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廢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肅清煙毒條例即應廢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為制定公布之法律,而非肅清煙毒條例之修正。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中所稱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修正補充;3. 本件聲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後,羈押期間將超過刑期,為確保聲請人之人身自由,聲請暫時處分命最高法院撤銷羈押。惟查法院之裁判是否違憲,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又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其聲請補充解釋難謂有正當理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本件釋憲之聲請,既已決議不予受理,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聲請人
吳0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