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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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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8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林志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二一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四二四八號、六十七年八月四日台財稅第三五二二二號、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五一五一五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二一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四二四八號、六十七年八月四日台財稅第三五二二二號、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五一五一五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及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二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七七號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四二四八號、六十七年八月四日台財稅第三五二二二號、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五一五一五五號函釋(以下併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拆除改建中之房屋,拆除前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要件,且已申請建照並申報開工者,本質上即為自用住宅,與非拆除改建之房屋並無不同,應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以系爭函釋屬例外從寬解釋,依其解釋意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有改建之事實」為前提,乃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增減法律所定之租稅義務,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疑義云云。查系爭再審裁定係以聲請人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函釋,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於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部分,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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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