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0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規定,任由相對人等機關不依循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進行立法程序,制定憲法規定以外之憲法訴訟法,有違背憲法第16條及第171條第1項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任由相對人等機關不依循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進行立法程序,制定憲法規定以外之憲法訴訟法,有違背憲法第16條及第171條第1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公益訴訟不符系爭規定而駁回,任由相對人等不依循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進行立法程序,制定憲法規定以外之憲法訴訟法,怠於審判職務,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憲法第171條第1項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