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八十一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未能提出委任書之報關業者,一律處每份報單新臺幣六千元之罰鍰,未設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對違規罰鍰確已設有最高額之限制,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清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