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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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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8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孟慶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孟慶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就系爭解釋所揭「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是否係釋明系爭規定有違比例原則暨平等原則,就此未明部分應予以補充解釋。若認系爭規定確有違比例原則暨平等原則,應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已臻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孟慶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