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千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僅以書面審理,未賦予被告辯明之訴訟防禦權,顯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定程序、第16條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第7條平等原則相違,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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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僅以書面審理,未賦予被告辯明之訴訟防禦權,顯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定程序、第16條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第7條平等原則相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毒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僅以書面審理,未賦予被告辯明之訴訟防禦權,顯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定程序、第16條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第7條平等原則相違,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即裁定觀察勒戒,剝奪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且與受緩起訴處分者寬嚴不同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千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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