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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0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12 月 30 日

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就業務侵占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餘得上訴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所爭執者,既為業務侵占罪部分,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認聲請人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間相互矛盾,其所提起之公訴,已違背起訴程式;原審法院審判時未就公訴意旨矛盾處要求更正或說明,確定終局判決修改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卻未撤銷改判,均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害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何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易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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