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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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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4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莊○城、黃○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莊○城、黃○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七號、第一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八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及所援用之銓敘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七三台華甄一字第四五四○五號函,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七號、第一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八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及所援用之銓敘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七三台華甄一字第四五四○五號函,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七號、第一五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八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及所援用之銓敘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七三台華甄一字第四五四○五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得就原審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第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本院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銓敘部認公務人員辦理年終考績之結果,須於次年一月以後仍在職者始得執行,曲解系爭規定一之文義,使聲請人之考績結果給付請求權及合法信賴利益受有侵害;2、系爭規定二所謂「在職同級人員之本俸」應以實質上在職期間依法銓敘審定,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接受年終考核之結果所形成之俸級為準,銓敘部錯誤解釋系爭規定二,拒絕執行聲請人合法完成之考績結果並改敘晉俸,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3、系爭函係銓敘部為圓其違法曲解法律之錯誤而作成,使聲請人實質上受降級減俸之不利益,與銓敘部不執行聲請人九十九年年終考績結果均屬違憲違法而無效,應予廢棄云云。查其所陳,係在主張系爭規定一、二應如何解釋適用,及指摘銓敘部否准改按九十九年年終考績晉敘重行審定退休等級之原處分違法,核屬對於原處分機關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遭受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莊○城、黃○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