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並無偽造文書情事,亦已請協辦者切結保證大陸人士之真實身份,故聲請人之行為非屬系爭規定所指「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以系爭規定處罰聲請人顯有過當或錯用法條之情形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況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德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