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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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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16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聲請人 吳傑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吳傑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務上行為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及第十一條「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等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務上行為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及第十一條「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務上行為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及第十一條「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等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主張本案法院所認定之「職務上行為」包含「非以公務員親為之為限,其在職務上所得為之指示行為,亦包括在內」及「公務員消極不執行其職務上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顯然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三七○號判決互有矛盾,有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違法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無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再者,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述之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吳傑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