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燕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3項及第12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3項及第12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2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選舉訴訟係攸關人民公權並影響國家公益之公法事件,又賄選案件之當選無效訴訟,其構成要件係建立於刑事犯罪成立之上,應回歸刑事訴訟法審理,然系爭規定一及二令檢察官代表國家在民事訴訟程序行使追訴權,卻不採嚴格證明,致賄選之刑事判決與當選無效之民事判決發生歧異,且任分由民、刑事審判體系自行認定有無賄選,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使聲請人未受公平審判,且公職遭判當選無效而被剝奪,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王燕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