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6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0文、楊郭0英、華郭0琴、鄭郭0子、陳郭0鑾、郭0芳、郭0卿、郭0喨、郭0聰、郭0珠、郭0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再字第一四九號判決,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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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再字第一四九號判決,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再字第一四九號判決,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均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分別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主張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為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撤銷。惟確定終局判決認為系爭規定並未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公法上有此請求權,且法院未審酌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濫用、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云云。核其所陳,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郭0文、楊郭0英、華郭0琴、鄭郭0子、陳郭0鑾、郭0芳、郭0卿、郭0喨、郭0聰、郭0珠、郭0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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