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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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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26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施議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施議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實質適用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第96條規定,未明定專利權侵害之認定標準,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之意旨不符,並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實質適用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第96條規定,未明定專利權侵害之認定標準,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之意旨不符,並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與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同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對專利法第96條之解釋亦有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實質適用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9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未明定專利權侵害之認定標準,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之意旨不符,並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與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同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對系爭規定二之解釋亦有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將系爭規定一「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限縮為「事實認定」問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明定解讀時應依循之原則及標準,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2條之其他人格利益;就系爭規定二之侵害認定,應作成「專利均等侵害之認定,無需以符合全要件原則為前提」之憲法解釋。2、就系爭規定二之解釋及適用,是否應以「符合全要件原則」為前提,確定終局判決與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判決之見解歧異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施議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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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0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