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5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年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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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年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聲請意旨,係在主張其就民國七十年九月至七十二年七月間任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廠約僱人員年資並未領取離職金,應予計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始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及前行政院長之政策命令,故上開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之情事,使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云云。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裁判本身違反憲法,要非具體客觀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而致其工作權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魏○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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