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6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 聲請人
- 饒嘉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5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16條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法政決字第093000639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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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5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16條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法政決字第093000639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5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16條(下稱系爭規定四)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法政決字第093000639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所謂「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之意義難以理解,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公職人員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2、系爭規定二與三係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系爭規定二與三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3、系爭規定四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4、系爭函將系爭規定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解釋為:「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非「知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本院解釋;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三及四與系爭函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饒嘉博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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