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45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然聲請人本件聲請係爭執程序疑義,故應以系爭裁定為本件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援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否准聲請人上訴第三審,致二審判決成為確定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亦有失法律體系之平衡與平等;系爭函僅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未規範上開利益數額之計算時機,使法官得以書記官計算錯誤為由,以自由心證論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度,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系爭函及系爭規定針對上訴第三審設有門檻,限制司法訴訟之範圍,然其目的並無任何科學依據,已違背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