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6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7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6次會議
- 聲請人
- 康○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師甄選事件,認考試院訂定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就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師甄選事件,認考試院訂定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就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甄選事件,認考試院訂定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就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其所陳,係謂國小教師甄選筆試試題,考試機關所公布之標準正確答案有誤,致影響其考試分數,使其未能取得正式候用教師資格,認法院適用上開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所為判決,有違憲疑義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於裁判中引用該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有所不當;次查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須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為之,所謂得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係指在不變更原解釋之前提下,當事人提出充分之理由,足認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惟查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就:「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業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6次會議
聲請人
康○瑜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