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30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須委任律師,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須委任律師,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一項)。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二項)」,係對於人民之訴訟權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因而聲請本院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就任何事件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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