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97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康伯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修正公布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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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修正公布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下稱系爭條例),修正公布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條例自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制定公布後,一再延長施行有十三次之多,該條例之制定係為特別時期所公布之臨時特別刑法,理應於特別時期施行方為適當,惟自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後,竟無再有總統令延長施行,且條文內並無規定施行期限,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宣布解嚴後,仍持續不當延用系爭條例,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才廢止;且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及第四七六號闡釋甚詳,系爭條例之施行未有總統令公布延長施行,顯已失其依據,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人嗣因另犯他罪,致遭撤銷前所犯強盜罪之假釋殘刑,乃發現系爭條例之重大缺失,爰聲請解釋並請求暫緩執行刑期之暫時處分。
查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制定公布之系爭條例第十條雖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嗣上開條文經多次延長施行期間後,業於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刪除,已無施行期間之限制。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泛稱系爭條例之延長施行程序有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之部分既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康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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