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以上開刑事判決與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五八四六一號函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均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以上開刑事判決與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五八四六一號函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上揭裁判未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五八四六一號函之見解,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論罪處刑,而適用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聲請人張灶處以重刑,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意旨。2.法院與財政部就本件原因案件之同一事實,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所差異,有請本院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有關聲請人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一節,該公司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有關聲請人張灶聲請憲法解釋一節,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有所指摘,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有一語道及。另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有關聲請人張灶聲請統一解釋一節,經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確定,而聲請人遲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始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逾判決確定後三個月之法定期限已久。且聲請意旨所陳,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灶、張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