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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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97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恆雄(原昭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偽造、變造」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工程企字第○九四○○○二四六○○號函之解釋,違反政府採購法,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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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偽造、變造」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工程企字第○九四○○○二四六○○號函之解釋,違反政府採購法,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越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罰法基本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聲請憲法解釋案;又認上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判決對於「偽造、變造」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偽造、變造」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工程企字第○九四○○○二四六○○號函(下稱系爭函)之解釋,違反政府採購法,牴觸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越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罰基本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聲請憲法解釋;又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判決對於「偽造、變造」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明文規定偽造、變造意義,系爭函針對系爭規定之解釋,不論廠商是否為有權限製作文書之人,僅以提供不實陳述或資料,即構成偽造、變造,使得廠商動輒得咎而遭停權,逾越偽造變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越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罰之基本原則。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就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如何牴觸憲法,尚難謂已為客觀具體敘明。有關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判決,係對刑法偽造文書罪表示見解,並未適用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尚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適用同一法令而表示不同見解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恆雄(原昭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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