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4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安○遊學有限公司代表人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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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無非爭執系爭法令之法制問題,並指摘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安○遊學有限公司代表人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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