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八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八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法院判決其與相對人間所訂立之農地買賣契約無效之理由,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土地法第三十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等規定加以爭執,乃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魏白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