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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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1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70號裁定,所適用行為時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牴觸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並與本院大法官解釋歷年有關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等之見解不符,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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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70號裁定,所適用行為時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牴觸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並與本院大法官解釋歷年有關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等之見解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二)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70號裁定,所適用行為時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下稱系爭規定),牴觸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並與本院大法官解釋歷年有關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等之見解不符,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裁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應認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一曾於中華民國102年某月日信託其所有某地號土地予聲請人二,原經某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嗣某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查得上開土地係屬建築基地,核與系爭規定不符,遂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法補徵聲請人一及二地價稅額新臺幣若干元。聲請人一及二不服上開處分,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乃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並與本院歷來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之見解不符,應宣告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稅捐稽徵機關及法院應否就上開土地核定地價稅之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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