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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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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蘇子晴等10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蘇子晴等10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修正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96年11月3…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修正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5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修正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下稱系爭僱用辦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一)、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二)、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5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等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僱用辦法對約僱超過5年者,只規定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但對長期以一年簽約一次之約僱人員的權利事項,均付之闕如,使得在公務機構長期工作但不具公務員身分者,未有退休制度之法律保障,顯違反平等權及憲法第153條之基本國策;系爭公告三不包括依系爭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未說明有何滯礙難行而無法適用勞基法之處,亦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聲請人另補充理由,主張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業務監督關係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確定終局判決之立論基礎全然以勞動部各項函釋為據,其適法性已然有間;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與理由中,已明白確認聲請人等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僱傭關係存在,基於憲法平等權及人民財產權之保護,應受憲法及法律之保護,不容法院以勞動部之不具拘束力之函釋為判決基礎等語。

(四)查系爭公告一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而為爭執,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僱用辦法之何一規定、系爭公告二及三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蘇子晴等10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4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